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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公示
1.1 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粤环发[2021]8号),按照《国务院关干印发士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及《2024年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2024年3月31日)等相关要求,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建立台账。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隐患排查,根据隐患排查结果优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并在纳入重点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完成1次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现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简称“粤北钢铁”) 委托深圳市深港联检测有限公司、江西星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监测公司 ”)对该粤北钢铁所在地块开展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对该地块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初步识别,为该地块的后续的扩建使用及管理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
1.2 编制依据
1.2.1 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5)《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环办水体函[2019]937 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
(7)《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粤环发[2021]8号);
(8)《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2]8号);
(9)《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函[2021]652号);
(10)《广东省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2〕8号);
(13)《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规划(2020-2025年)》;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粤环发〔2021〕8号);
(15)《2024年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2024年3月31日)。
1.2.2 技术规范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5)《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
(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
(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9)《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10)《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HJ 1209-2021);
(11)《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GB/T 32722-2016);
(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
(14)《工业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总站土字[2024]73号);
(15)《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 公告2021年 第1号);
(16)《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部令 第3号);
(17)《环境监测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18)《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19)《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告 2019年 第28号);
(2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1.3 工作内容及技术路线
通过对地块进行现场勘察、采样和检测,评估地块内土壤、地下 水环境质量,了解掌握地块环境质量的基本情况。
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1)是否为初次监测,若不是则监测方案是否需要调整,若不需要调整则按照监测方案展开自行监测。
(2)若为初次监测或需要调整监测方案的,则以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和人员访谈方式识别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
(3)通过识别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后确定监测内容。
(4)根据确定的监测内容建设监测设施。
(5)根据确定的监测内容现场采集样品。
(6)现场采集后的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7)根据分析测试后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污染 迹象,是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需排查污染源并采取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
附件下载:20250331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